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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權糾紛,對MiniMax影響有多大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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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權糾紛,對MiniMax影響有多大?

AI公司和版權方,一邊打一邊合作。

文|AIX財經 陳丹

編輯 | 魏佳

AI與版權的戰(zhàn)爭,或許正迎來一個戲劇性的拐點。

自2025年9月“海螺AI”被迪士尼等好萊塢公司起訴以來,其母公司MiniMax始終未就此對外發(fā)聲。直至沖刺“大模型第一股”的關鍵節(jié)點,它才在最新披露的招股書中,首次詳細回應這場版權訴訟。其核心立場可以概括為兩點:其一,公司并無構成侵權;其二,即便最終敗訴,對公司整體財務影響亦有限。

而在太平洋彼岸,劇情卻上演了神反轉——起訴AI公司的迪士尼,轉身向OpenAI拋出巨額投資并開放核心IP。更耐人尋味的是,這場交易中,掏錢的并非AI巨頭,而是手握版權的迪士尼。

訴訟仍在推進,合作已經展開。版權方與AI公司的關系,正迅速從法庭上的對抗,轉向規(guī)則框架內的交易與博弈。

這一轉向,或許比行業(yè)預期來得更早。

“工具中立”,站得住腳嗎?

在MiniMax提交的六百多頁招股書中,與迪士尼等好萊塢公司版權訴訟相關的內容,多次出現(xiàn)在不同章節(jié)。公司披露了案件起因、原告訴求、潛在賠償規(guī)模,以及自身的抗辯邏輯。

在判斷MiniMax的回應是否成立之前,首先需要厘清好萊塢陣營究竟在指控什么。

2025年9月16日,迪士尼、環(huán)球影業(yè)和華納兄弟作為共同原告,在加州對MiniMax提起訴訟,指控其視頻生成工具——海螺AI,在訓練、生成與推廣三個環(huán)節(jié)構成侵權。

在訓練階段,原告認為,海螺AI未經許可,從互聯(lián)網抓取并使用了大量受版權保護的電影、動畫內容,用于AI模型訓練,相當于將版權作品的核心表達“喂”給了模型。

在生成階段,用戶只需輸入簡單提示詞,系統(tǒng)即可生成高度相似、細節(jié)完整的圖片或視頻。在原告看來,這說明模型已經“記住”了受保護作品,而非僅僅學習抽象風格。

在推廣階段,原告進一步指控MiniMax在官網及社交媒體中直接展示侵權生成內容,并使用迪士尼等公司的IP角色進行宣傳,同時在生成內容上標注自家水印,構成對侵權內容的商業(yè)利用,甚至是“系統(tǒng)性鼓勵侵權”。

簡言之,好萊塢陣營的判斷是:這些AI公司不僅在訓練端“喂”數(shù)據(jù),在輸出端充當“復讀機”,還在推廣端“蹭流量”。而且,既然平臺能夠精準過濾暴力、色情內容,卻對版權侵權視而不見,那么問題就不在于技術能力,而是“主觀故意”。

面對這一系列指控,MiniMax在招股書中給出的回應同樣清晰。

首先,公司提出了“工具中立論”,海螺AI僅根據(jù)用戶輸入生成內容,本身并不存在復制、傳播特定作品的主觀故意,不構成直接侵權。

其次,強調公司“無直接獲利”,海螺AI是一款為合法用途設計的通用創(chuàng)意工具,公司并未從被指控的侵權生成內容中獲得直接經濟利益,因此不構成共同侵權或間接侵權。

招股書還披露了雙方交鋒的時間線。今年8月27日,MiniMax收到原告律師函,但函件內容僅籠統(tǒng)指出海螺AI可能被用于侵權,并未明確具體作品。MiniMax稱,公司隨即作出回應并啟動內部調查。直到9月16日正式起訴時,原告才首次在訴狀中明確列出具體被侵權的角色,MiniMax隨后采取了相應的技術措施以防止侵權。

從整體來看,MiniMax的抗辯核心,仍然落在“合理使用”與“工具中立”之上。

MiniMax認為,在模型訓練階段,相關內容僅作為輸入數(shù)據(jù),用于幫助模型學習統(tǒng)計規(guī)律和一般特征,具有高度轉化性,并不會復制或替代任何具體的表達性內容,因此應當被認定為合理使用。

不過,法律界對這一問題的態(tài)度并非完全一致。

一位長期研究版權與人工智能問題的律師曾對「AIX財經」表示,在當前全球范圍內,版權方起訴生成式AI服務商的案件,爭議焦點高度相似:不僅涉及訓練階段是否構成合理使用,也涉及輸出階段是否形成對原作品的“替代效果”。

從既有判例來看,訓練階段使用含版權內容,在部分司法轄區(qū)仍存在被認定為合理使用的空間;但在輸出階段,要求平臺采取技術措施,避免生成內容與受保護作品高度相似,已逐漸成為共識,幾乎未出現(xiàn)相反的判決結果。

這也意味著,真正考驗MiniMax“工具中立論”的,并非模型是否學習過版權作品,而是公司是否對生成結果承擔起了應有的邊界與責任。

版權糾紛,對MiniMax影響有多大?

在招股書中,MiniMax除了反駁侵權指控,也試圖對原告訴求中的賠償規(guī)模和金額“去水分”。

好萊塢陣營在起訴狀中主張,本案涉及約500件已注冊作品,其有權就每一件被侵權作品主張最高15萬美元的法定損害賠償。按這一邏輯計算,若原告完全勝訴,MiniMax可能面臨最高7500萬美元的索賠。

但MiniMax認為,這一數(shù)字明顯被高估。

公司指出,具備法定賠償資格的“作品”數(shù)量,遠低于原告主張的規(guī)模。原因在于,美國版權法并非機械地按照“每一項注冊”來計算法定賠償:多個版權注冊往往指向同一角色或形象,并不必然構成新的、獨立的可保護表達。

此外,MiniMax還強調,即便法院支持法定賠償路徑,賠償上限本身也存在彈性。

根據(jù)美國版權法規(guī)定,針對非故意侵權,法定損害賠償通常以每部作品不超過3萬美元為上限;只有在極少數(shù)情況下,法院認定被告存在明確的“故意侵權”情形,才可能適用每部作品15萬美元的最高標準。

北京至普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圣律師也認為,訴訟策略上,MiniMax先否認責任成立,再壓低賠償基數(shù),形成 “責任不成立-部分成立-低額賠償”的階梯式防御,可以大幅降低頂格賠償可能性。

基于上述判斷,MiniMax在招股書中給出了一個明確結論:即便最終敗訴,相關賠償也不會對公司整體財務狀況構成重大影響。即使在最極端假設下——全額賠償 7500萬美元,該金額在公司可用財務資源(包括現(xiàn)金、流動資產及預期上市募集資金)中所占比例仍然有限,且隨著公司業(yè)務增長及訴訟周期拉長,這一比例預計還將進一步下降。

與此同時,MiniMax試圖淡化好萊塢IP對其業(yè)務的重要性,聲稱原告知識產權并非海螺AI用戶參與、收入或增長的核心驅動因素,因此即使排除相關內容,預計影響也有限。

簡言之,MiniMax向資本市場傳遞的信息是:這是一場“輸?shù)闷稹钡墓偎?,其潛在影響處于可控范圍之內?/p>

然而,在招股書另一處的“風險因素”章節(jié)中,公司又不得不承認,用于訓練大模型的數(shù)據(jù)來源及生成內容,可能面臨第三方知識產權索賠,而相關糾紛一旦發(fā)生,可能對公司業(yè)務、財務狀況和經營業(yè)績產生重大不利影響。

這種看似矛盾的表述背后,恰恰揭示了版權方與AI公司博弈中的不確定性——法律糾紛的背后,遠不止一次性賠款。

首先,是可能長期存在的“許可費陷阱”。

一旦敗訴并形成不利判例,MiniMax可能被迫進入版權付費體系,按生成量或營收規(guī)模,持續(xù)向版權方支付許可費用。對于仍處于虧損階段、依賴規(guī)模效應攤薄成本的AI視頻業(yè)務而言,這種持續(xù)性支出將直接侵蝕本已有限的毛利空間。

其次,是產品創(chuàng)造力可能面臨的“功能性閹割”。

盡管MiniMax認為法院發(fā)布廣泛禁令的可能性較低,但一旦禁令生效,公司將面臨艱難抉擇:要么下架部分核心視頻生成功能,削弱產品差異化;要么實施高度嚴格的關鍵詞與內容過濾機制,降低用戶體驗,進而影響用戶留存。

第三,是競爭格局的加速分化。

MiniMax在招股書中已注意到,行業(yè)正出現(xiàn)版權方與AI公司由對抗轉向合作的趨勢。如果其因訴訟纏身,無法及時建立類似的授權或聯(lián)盟關系,將在競爭中處于不利位置。

因此,這場訴訟的意義,遠不止法庭上的勝負本身。

對抗還是分潤,AI與版權的終局是什么?

一位好萊塢大廠的法務負責人曾言,“不管時代怎么變遷,知識產權法或者版權法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兩件:credits(名)and money(利)”。

版權公司與AI公司的糾紛背后,也是credits和money的重新分配。

一位資深律師曾對「AIX財經」表示,如今AI技術帶來的挑戰(zhàn),本質是原有利益平衡機制的打破,需要通過規(guī)則調整重建新平衡。

站在這個角度上,在AI與版權的博弈中,法庭并非終點,更像是談判桌的前廳。

最典型的案例是迪士尼與OpenAI的合作。

12月11日,迪士尼與OpenAI宣布達成戰(zhàn)略合作。從披露的合作內容來看,此次合作不是“授權換現(xiàn)金”,而是共同進入AI生態(tài)的收益分配體系。

首先,是雙方資本的聯(lián)結。迪士尼將對OpenAI進行10億美元的股權投資,并獲得未來增持股份的認股權證,成為其重要戰(zhàn)略股東與主要企業(yè)客戶之一。

其次,是IP開放。自明年年初起,OpenAI的視頻生成工具Sora及圖像生成服務ChatGPT Images,將獲準在創(chuàng)作中使用迪士尼旗下龐大的IP資源庫,涵蓋迪士尼、漫威、皮克斯和《星球大戰(zhàn)》四大品牌超200個經典角色。

第三,內容共創(chuàng)與分發(fā)。雙方將共同開發(fā)面向Disney+流媒體平臺用戶的新產品與互動體驗。部分由用戶通過授權工具生成的優(yōu)質視頻內容,將有機會在Disney+官方平臺播放,形成從創(chuàng)作到分發(fā)的閉環(huán)。此外,迪士尼計劃在全公司內部署ChatGPT以提升運營效率。

亞馬遜創(chuàng)作者業(yè)務發(fā)展主管詹姆斯·米勒在社交媒體上寫道,迪士尼現(xiàn)在正式授權這些角色,可以做到三件事:1. 將人工智能趨勢商業(yè)化,而不是僅僅在法庭上與之對抗;2. 為旗下角色在人工智能視頻中的呈現(xiàn)設定質量標準(這很可能會淹沒那些低質量的未經授權版本);3. 在失去獨家使用權之前,收集粉絲希望如何使用其知識產權的數(shù)據(jù)。

說得更直白一點,是打不過就加入。當對抗成本高于收益,加入體系本身,就成了一種理性選擇。

對于很多版權公司而言,起訴的目的,或許從來不只是贏下一場官司。通過訴訟建立高壓態(tài)勢、抬高談判籌碼,再將頭部AI公司納入授權與分潤體系,才更符合其長期利益。這也解釋了為何訴訟尚未落幕,很多版權公司與AI企業(yè)的合作已經展開。

娛樂巨頭與人工智能領軍企業(yè)的結盟,是一道分水嶺,這意味著,版權方不再只是防守者,而開始主動參與AI生態(tài)的收益分配。

在今年12月舉行的啄木鳥數(shù)據(jù)治理論壇上,MiniMax副總裁彭韜也公開肯定了迪士尼與OpenAI的合作,認為通過授權、分成等市場化機制,比單純依賴司法途徑,更有利于AI技術與產業(yè)的長期發(fā)展。

在一個技術迭代速度遠快于立法與判例生成速度的時代,版權訴訟更像是一種過渡性的工具,而行業(yè)正試圖通過授權、分潤、質量約束和技術整改,把沖突轉化為可計價、可協(xié)商、可持續(xù)的關系。

對于MiniMax而言,這場訴訟更像是一場“成人禮”。它意味著AI公司必須從“技術狂飆”轉向“合規(guī)經營”,去學習如何在由老牌巨頭把守的規(guī)則叢林中,尋找新的生存空間。

 

來源:AIX財經

原標題:被起訴的AI獨角獸,這樣回應好萊塢

本文為轉載內容,授權事宜請聯(lián)系原著作權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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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權糾紛,對MiniMax影響有多大?

AI公司和版權方,一邊打一邊合作。

文|AIX財經 陳丹

編輯 | 魏佳

AI與版權的戰(zhàn)爭,或許正迎來一個戲劇性的拐點。

自2025年9月“海螺AI”被迪士尼等好萊塢公司起訴以來,其母公司MiniMax始終未就此對外發(fā)聲。直至沖刺“大模型第一股”的關鍵節(jié)點,它才在最新披露的招股書中,首次詳細回應這場版權訴訟。其核心立場可以概括為兩點:其一,公司并無構成侵權;其二,即便最終敗訴,對公司整體財務影響亦有限。

而在太平洋彼岸,劇情卻上演了神反轉——起訴AI公司的迪士尼,轉身向OpenAI拋出巨額投資并開放核心IP。更耐人尋味的是,這場交易中,掏錢的并非AI巨頭,而是手握版權的迪士尼。

訴訟仍在推進,合作已經展開。版權方與AI公司的關系,正迅速從法庭上的對抗,轉向規(guī)則框架內的交易與博弈。

這一轉向,或許比行業(yè)預期來得更早。

“工具中立”,站得住腳嗎?

在MiniMax提交的六百多頁招股書中,與迪士尼等好萊塢公司版權訴訟相關的內容,多次出現(xiàn)在不同章節(jié)。公司披露了案件起因、原告訴求、潛在賠償規(guī)模,以及自身的抗辯邏輯。

在判斷MiniMax的回應是否成立之前,首先需要厘清好萊塢陣營究竟在指控什么。

2025年9月16日,迪士尼、環(huán)球影業(yè)和華納兄弟作為共同原告,在加州對MiniMax提起訴訟,指控其視頻生成工具——海螺AI,在訓練、生成與推廣三個環(huán)節(jié)構成侵權。

在訓練階段,原告認為,海螺AI未經許可,從互聯(lián)網抓取并使用了大量受版權保護的電影、動畫內容,用于AI模型訓練,相當于將版權作品的核心表達“喂”給了模型。

在生成階段,用戶只需輸入簡單提示詞,系統(tǒng)即可生成高度相似、細節(jié)完整的圖片或視頻。在原告看來,這說明模型已經“記住”了受保護作品,而非僅僅學習抽象風格。

在推廣階段,原告進一步指控MiniMax在官網及社交媒體中直接展示侵權生成內容,并使用迪士尼等公司的IP角色進行宣傳,同時在生成內容上標注自家水印,構成對侵權內容的商業(yè)利用,甚至是“系統(tǒng)性鼓勵侵權”。

簡言之,好萊塢陣營的判斷是:這些AI公司不僅在訓練端“喂”數(shù)據(jù),在輸出端充當“復讀機”,還在推廣端“蹭流量”。而且,既然平臺能夠精準過濾暴力、色情內容,卻對版權侵權視而不見,那么問題就不在于技術能力,而是“主觀故意”。

面對這一系列指控,MiniMax在招股書中給出的回應同樣清晰。

首先,公司提出了“工具中立論”,海螺AI僅根據(jù)用戶輸入生成內容,本身并不存在復制、傳播特定作品的主觀故意,不構成直接侵權。

其次,強調公司“無直接獲利”,海螺AI是一款為合法用途設計的通用創(chuàng)意工具,公司并未從被指控的侵權生成內容中獲得直接經濟利益,因此不構成共同侵權或間接侵權。

招股書還披露了雙方交鋒的時間線。今年8月27日,MiniMax收到原告律師函,但函件內容僅籠統(tǒng)指出海螺AI可能被用于侵權,并未明確具體作品。MiniMax稱,公司隨即作出回應并啟動內部調查。直到9月16日正式起訴時,原告才首次在訴狀中明確列出具體被侵權的角色,MiniMax隨后采取了相應的技術措施以防止侵權。

從整體來看,MiniMax的抗辯核心,仍然落在“合理使用”與“工具中立”之上。

MiniMax認為,在模型訓練階段,相關內容僅作為輸入數(shù)據(jù),用于幫助模型學習統(tǒng)計規(guī)律和一般特征,具有高度轉化性,并不會復制或替代任何具體的表達性內容,因此應當被認定為合理使用。

不過,法律界對這一問題的態(tài)度并非完全一致。

一位長期研究版權與人工智能問題的律師曾對「AIX財經」表示,在當前全球范圍內,版權方起訴生成式AI服務商的案件,爭議焦點高度相似:不僅涉及訓練階段是否構成合理使用,也涉及輸出階段是否形成對原作品的“替代效果”。

從既有判例來看,訓練階段使用含版權內容,在部分司法轄區(qū)仍存在被認定為合理使用的空間;但在輸出階段,要求平臺采取技術措施,避免生成內容與受保護作品高度相似,已逐漸成為共識,幾乎未出現(xiàn)相反的判決結果。

這也意味著,真正考驗MiniMax“工具中立論”的,并非模型是否學習過版權作品,而是公司是否對生成結果承擔起了應有的邊界與責任。

版權糾紛,對MiniMax影響有多大?

在招股書中,MiniMax除了反駁侵權指控,也試圖對原告訴求中的賠償規(guī)模和金額“去水分”。

好萊塢陣營在起訴狀中主張,本案涉及約500件已注冊作品,其有權就每一件被侵權作品主張最高15萬美元的法定損害賠償。按這一邏輯計算,若原告完全勝訴,MiniMax可能面臨最高7500萬美元的索賠。

但MiniMax認為,這一數(shù)字明顯被高估。

公司指出,具備法定賠償資格的“作品”數(shù)量,遠低于原告主張的規(guī)模。原因在于,美國版權法并非機械地按照“每一項注冊”來計算法定賠償:多個版權注冊往往指向同一角色或形象,并不必然構成新的、獨立的可保護表達。

此外,MiniMax還強調,即便法院支持法定賠償路徑,賠償上限本身也存在彈性。

根據(jù)美國版權法規(guī)定,針對非故意侵權,法定損害賠償通常以每部作品不超過3萬美元為上限;只有在極少數(shù)情況下,法院認定被告存在明確的“故意侵權”情形,才可能適用每部作品15萬美元的最高標準。

北京至普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圣律師也認為,訴訟策略上,MiniMax先否認責任成立,再壓低賠償基數(shù),形成 “責任不成立-部分成立-低額賠償”的階梯式防御,可以大幅降低頂格賠償可能性。

基于上述判斷,MiniMax在招股書中給出了一個明確結論:即便最終敗訴,相關賠償也不會對公司整體財務狀況構成重大影響。即使在最極端假設下——全額賠償 7500萬美元,該金額在公司可用財務資源(包括現(xiàn)金、流動資產及預期上市募集資金)中所占比例仍然有限,且隨著公司業(yè)務增長及訴訟周期拉長,這一比例預計還將進一步下降。

與此同時,MiniMax試圖淡化好萊塢IP對其業(yè)務的重要性,聲稱原告知識產權并非海螺AI用戶參與、收入或增長的核心驅動因素,因此即使排除相關內容,預計影響也有限。

簡言之,MiniMax向資本市場傳遞的信息是:這是一場“輸?shù)闷稹钡墓偎荆錆撛谟绊懱幱诳煽胤秶畠取?/p>

然而,在招股書另一處的“風險因素”章節(jié)中,公司又不得不承認,用于訓練大模型的數(shù)據(jù)來源及生成內容,可能面臨第三方知識產權索賠,而相關糾紛一旦發(fā)生,可能對公司業(yè)務、財務狀況和經營業(yè)績產生重大不利影響。

這種看似矛盾的表述背后,恰恰揭示了版權方與AI公司博弈中的不確定性——法律糾紛的背后,遠不止一次性賠款。

首先,是可能長期存在的“許可費陷阱”。

一旦敗訴并形成不利判例,MiniMax可能被迫進入版權付費體系,按生成量或營收規(guī)模,持續(xù)向版權方支付許可費用。對于仍處于虧損階段、依賴規(guī)模效應攤薄成本的AI視頻業(yè)務而言,這種持續(xù)性支出將直接侵蝕本已有限的毛利空間。

其次,是產品創(chuàng)造力可能面臨的“功能性閹割”。

盡管MiniMax認為法院發(fā)布廣泛禁令的可能性較低,但一旦禁令生效,公司將面臨艱難抉擇:要么下架部分核心視頻生成功能,削弱產品差異化;要么實施高度嚴格的關鍵詞與內容過濾機制,降低用戶體驗,進而影響用戶留存。

第三,是競爭格局的加速分化。

MiniMax在招股書中已注意到,行業(yè)正出現(xiàn)版權方與AI公司由對抗轉向合作的趨勢。如果其因訴訟纏身,無法及時建立類似的授權或聯(lián)盟關系,將在競爭中處于不利位置。

因此,這場訴訟的意義,遠不止法庭上的勝負本身。

對抗還是分潤,AI與版權的終局是什么?

一位好萊塢大廠的法務負責人曾言,“不管時代怎么變遷,知識產權法或者版權法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兩件:credits(名)and money(利)”。

版權公司與AI公司的糾紛背后,也是credits和money的重新分配。

一位資深律師曾對「AIX財經」表示,如今AI技術帶來的挑戰(zhàn),本質是原有利益平衡機制的打破,需要通過規(guī)則調整重建新平衡。

站在這個角度上,在AI與版權的博弈中,法庭并非終點,更像是談判桌的前廳。

最典型的案例是迪士尼與OpenAI的合作。

12月11日,迪士尼與OpenAI宣布達成戰(zhàn)略合作。從披露的合作內容來看,此次合作不是“授權換現(xiàn)金”,而是共同進入AI生態(tài)的收益分配體系。

首先,是雙方資本的聯(lián)結。迪士尼將對OpenAI進行10億美元的股權投資,并獲得未來增持股份的認股權證,成為其重要戰(zhàn)略股東與主要企業(yè)客戶之一。

其次,是IP開放。自明年年初起,OpenAI的視頻生成工具Sora及圖像生成服務ChatGPT Images,將獲準在創(chuàng)作中使用迪士尼旗下龐大的IP資源庫,涵蓋迪士尼、漫威、皮克斯和《星球大戰(zhàn)》四大品牌超200個經典角色。

第三,內容共創(chuàng)與分發(fā)。雙方將共同開發(fā)面向Disney+流媒體平臺用戶的新產品與互動體驗。部分由用戶通過授權工具生成的優(yōu)質視頻內容,將有機會在Disney+官方平臺播放,形成從創(chuàng)作到分發(fā)的閉環(huán)。此外,迪士尼計劃在全公司內部署ChatGPT以提升運營效率。

亞馬遜創(chuàng)作者業(yè)務發(fā)展主管詹姆斯·米勒在社交媒體上寫道,迪士尼現(xiàn)在正式授權這些角色,可以做到三件事:1. 將人工智能趨勢商業(yè)化,而不是僅僅在法庭上與之對抗;2. 為旗下角色在人工智能視頻中的呈現(xiàn)設定質量標準(這很可能會淹沒那些低質量的未經授權版本);3. 在失去獨家使用權之前,收集粉絲希望如何使用其知識產權的數(shù)據(jù)。

說得更直白一點,是打不過就加入。當對抗成本高于收益,加入體系本身,就成了一種理性選擇。

對于很多版權公司而言,起訴的目的,或許從來不只是贏下一場官司。通過訴訟建立高壓態(tài)勢、抬高談判籌碼,再將頭部AI公司納入授權與分潤體系,才更符合其長期利益。這也解釋了為何訴訟尚未落幕,很多版權公司與AI企業(yè)的合作已經展開。

娛樂巨頭與人工智能領軍企業(yè)的結盟,是一道分水嶺,這意味著,版權方不再只是防守者,而開始主動參與AI生態(tài)的收益分配。

在今年12月舉行的啄木鳥數(shù)據(jù)治理論壇上,MiniMax副總裁彭韜也公開肯定了迪士尼與OpenAI的合作,認為通過授權、分成等市場化機制,比單純依賴司法途徑,更有利于AI技術與產業(yè)的長期發(fā)展。

在一個技術迭代速度遠快于立法與判例生成速度的時代,版權訴訟更像是一種過渡性的工具,而行業(yè)正試圖通過授權、分潤、質量約束和技術整改,把沖突轉化為可計價、可協(xié)商、可持續(xù)的關系。

對于MiniMax而言,這場訴訟更像是一場“成人禮”。它意味著AI公司必須從“技術狂飆”轉向“合規(guī)經營”,去學習如何在由老牌巨頭把守的規(guī)則叢林中,尋找新的生存空間。

 

來源:AIX財經

原標題:被起訴的AI獨角獸,這樣回應好萊塢

本文為轉載內容,授權事宜請聯(lián)系原著作權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