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峰股份1月5日公告,公司收到南京中院送達的《民事判決書》,南京中院就新增投資者訴訟事項作出一審判決。判決結果顯示,被告徐翔、徐長江于判決發(fā)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(nèi)向原告敖某某等23人賠償損失合計329.36萬元;被告文峰股份對被告徐翔、徐長江上述第一項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案件受理費合計4.12萬元,由徐翔、徐長江、文峰股份共同負擔;公告費以實際支出為準,由徐翔負擔。公司將在法定上訴期間內(nèi),就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此前,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徐翔、徐長江賠償劉某某、周某某等4名投資者的損失合計110.26萬元,文峰股份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,已有3名投資者的賠償損失執(zhí)行完畢,合計賠付109.63萬元。因徐翔、徐長江未足額承擔賠付義務,法院扣劃公司賠償款43.14萬元。
文峰股份:被告徐翔、徐長江一審判決將向原告敖某某等23人賠償損失合計329.36萬元
界面快報 · 來源:界面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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